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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阅案例| 优先购买权人能否在以物抵债程序中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审查判断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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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索引
粤执例第2号:冠粤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
生效文书编号: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(2019)粵执复952号执行裁定
关键词 执行/以物抵债/优先购买权/同等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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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要旨
执行标的物经一拍流拍、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价格抵债,优先购买权人虽然主张优先购买权,但又提出异议请求降价继续拍卖再参与竞买,不符合以“同等条件”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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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广州中院)在执行广州市润树实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润树公司)申请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桥梁开发建设集团公司(以下简称桥梁公司)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,因桥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遂于2018年10月24日至25日在淘宝网对桥梁公司持有的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路桥公司)1.16%的股权(以下简称涉案股权)进行拍卖,起拍价为5539182元,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。流拍当日,润树公司申请以该次拍卖保留价5539182元抵偿上述债务。11月23日,广州中院将该情况告知优先购买权人冠粤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冠粤公司,系路桥公司的股东)。
冠粤公司提出异议,请求降低保留价再次拍卖涉案股权。该请求经异议、复议均被驳回。广州中院遂作出裁定,将涉案股权过户给润树公司以抵偿相应债务。冠粤公司对此提出异议,请求在以物抵债程序中行使对涉案股权的优先购买权。
裁判结果:广州中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(2019)粵01执异820号执行裁定,驳回冠粤公司的异议请求。宣判后,冠粤公司不服,申请复议。广东高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(2019)粤执复952号执行裁定,驳回冠粤公司的复议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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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理由
相关链接: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》案例裁判摘要汇总(2021年1-12期)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